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和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差旅费报销,除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团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省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出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不得组织既定行程以外的交流活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出国培训。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