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健全预算执行内控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照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