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党政机关确定公务定点饭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定点商户等,原则上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对不具备受理公务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严格落实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规、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采购,不得擅自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建立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监督有力、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机制。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