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丁璨】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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