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网络监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定期报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预算执行及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资金量较大、所属单位及项目较多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依法处理、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依法依规公开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和发布机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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