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及省情的费用合理、监管严格、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严格编制管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擅自购置和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公务用车牌照。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越野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按照国家和省汽车报废更新及大气污染治理有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严格按照程序申请报废;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