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业主质疑物业费“虚高” “捆绑”收费不合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9-19 16:17:00 责任编辑:孙婷

    受访者:

    罗辉 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1.唐山温先生咨询:物业费的收取有无标准?哪些物业费是实行市场调节,哪些是政府指导价格,如何执行?

    答: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2.某物业公司王先生咨询:物业标准制定于多年前,现在人员工资、各种成本都在增加,原有的收费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支出,所以有些物业企业只能降低服务标准,或开辟共用部分做些经营补贴费用,收费与服务的这对矛盾到底该如何解决?

    答:现行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2004年出台实施的,此后大多数市、县都制定了物业服务标准和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十年来的物业管理实践证明物业服务标准要适应广大业主的消费需要,同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能长期背离市场价值。

    经过十年的物价上涨、人员工资上调,现在的物业服务与收费虽然基本上算得上是质价相符,但是,物业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本应是按照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标准商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现在却变成了物业企业按照收到的费用勉强提供急需的服务,降低了原定的服务标准,落了个不履行合同的“罪名”。

    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与收费的良性机制,不让“巧妇难做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在物业管理市场重演。

    3.网友“游泳的鱼”咨询:在新小区交房时,物业要求预缴一年的物业费,是否合理?对于未入住的业主,物业费应该如何收取?

    答:目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没有在交房时预收多长期限的物业费的相关规定,但是从行业管理来讲,我们认为最长期限预交一年。

    关于未入住的业主,物业费应该如何收取问题,按《物权法》的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费用是对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维修保养的费用,所以物业管理费用不能因为未入住而不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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