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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动合同法》下月实施 河北严查劳务派遣违法行为

 

新合同法再次明确“同工同酬”

杨子义介绍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成倍增加,特别是央企、省属企业使用占比更高一些。目前,全省有1100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达50万人。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多以中壮年为主,包括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一些专业人才,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包括一线脏、乱、差的生产岗位,还包括销售人员、广告创意、商务谈判、电视拍摄、报刊写作、法律顾问等有很大技术含量的岗位。

“同工不同酬是当前我省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杨子义表示,在今年2月至5月为期3个多月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甚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也不相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杨子义表示,这就从法律上再一次明确了派遣制员工“同工同酬”权利。“目前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也有其历史原因,相信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会逐步消失。”

明确“三性岗位”,防止以降薪为目的的滥用

“当前,我省劳务派遣用工超出‘三性’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但现实中,多数用工单位存在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部分大型国企甚至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已超过10年。

对此,杨子义认为,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仅有11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过四五条。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在降低用工成本和更大程度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造成了“被滥用”的局面。

此次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超出定义范围的,就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表示,为了防止劳务派遣滥用,新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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