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强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强化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儿童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通过完善保障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3张、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70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师,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配备儿科医师。托幼机构及学校按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7‰,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儿科资源配置。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重点支持省、市级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院儿科,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加强儿科基本建设、医疗设备及其他保障性投入。各设区市可设置1所市级儿童医院,邢台、邯郸、承德等市独立设置的市级儿童医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石家庄、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邯郸等市级医院儿科建设项目尽快完工投入使用。城市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儿科门诊,需求较大的设置儿科病房;三级综合医院和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儿科病房,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儿童专科医院设置隔离病区,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综合医院儿科设立隔离病房。
(四)完善中医儿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依托省中医院建设全省中医儿科诊疗中心;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开设儿科门诊,有条件的开设中医儿科病房。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儿童医院设置中医儿科。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
(五)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省、市级儿童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部分急危重症儿童患者的抢救以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优化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科医疗资源,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促进京津冀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建设省级儿童疾病医疗中心,依托省儿童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河北省儿童医院--县级儿科协作医院”三级儿科医疗协作网,发挥中心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医疗联合体、儿科专科联盟、县乡一体化、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下沉优质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儿童健康服务,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
(八)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与儿童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探索建立组合签约的服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和鼓励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医师纳入签约团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为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
(九)有序发展信息化医疗服务。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河北省“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和线上线下的智慧医疗,不断丰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的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