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权具体落实仍待规定细化
“是不是以后有了消费纠纷,就可以不用自己打官司了,而由消协帮忙打?”对于消费者的期待,山东省消协公职律师唐雪宇表示并非如此,“公益诉讼是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适用,具体问题最高法会后续出台司法解释。”
“公益诉讼”权的资格卡到省级消协组织,也与公益诉讼的特点有直接关系。唐雪宇解释,公益诉讼的被诉方一般比较强大,要求起诉方有较强的诉讼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还要考虑到有败诉的风险,要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
自3月15日起,消费者可以期待消协组织能够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得更多,更有效力,但却也急不得。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蔡福安表示,消费者协会被赋予的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消费者切实从消协组织的公益诉讼权中获益,尚需一段时日。(大众日报)
莫拿消费者权益煨“鸡汤”
与权力生态的腐败问题一样,消费生态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非“打老虎”、“拍苍蝇”能够禁绝的。央视每年“3·15”晚会“打老虎”,其他媒体365天都在“拍苍蝇”,但消费者的权益环境似乎不见根本好转。并不是否定舆论监督的成效,而是有的时候,舆论监督能量确实有限。它能够揭露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实,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解决路径问题,已经早有共识: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要靠职能部门的用心监管。老是依靠舆论监督的力量,往往治标不治本。而如此,无异于隔靴搔痒,难见成效。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频遭冒犯,法规制度设计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消费者的消费尊严不是喊出来的,也不是虚幻的权利画饼。有新消法撑腰,消费权利贫困状况将得以改变,而要实现消费尊严,除了消费者敢维权、善维权,还需要职能发力。当然,也离不了责任媒体的啄木鸟意识。法律健全,并能贴地而行,便可起到“不战而能屈人之兵”之功效。当厂家和商家敬畏法律,发自内心尊重消费者,消费者的尊严便会丰润而有质地。(长江日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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