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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再添“新”保护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白皮书

2014-03-16 17:09:56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存款被窃银行担责

    2009年1月30日,消费者刘中云持建行银联卡在中国银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其银行卡信息,导致其卡内存款被窃4万余元。刘中云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其损失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向持卡人告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应承担责任,判令其赔偿损失。

保健服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所有项目疗程单价八五折,如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公司有权终止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孙宝静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9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判令经营者在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后,返还消费者4.82万元。

食品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判令“退一赔一”

    2012年12月1日,消费者陈曦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各种蜂蜜共计21瓶。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陈曦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一”。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品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经营者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退一赔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营者违约,判令退还部分服务费

    2009年7月4日,消费者滕爽与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缴纳6020元参加辅导班学习。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爽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退款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判令经营者退还辅导费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中国网)

【责任编辑:孔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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