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作虚假说明,知假买假有权主张“退一赔一”
2009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该产品委托生产商贵州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药监局依法公告注销,且公告中明确 “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吴海林向法院起诉,请求销售企业加价赔偿。销售者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二审法院再审支持消费者诉求,判令加价赔偿。
人格遭侮辱受精神损害,判令经营者担责
2011年10月18日,消费者汪毓兰在家乐福光谷店购物,结账时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发生争执。超市保安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次日,汪毓兰发现超市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要求超市道歉被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经营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判决经营者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判令担责
2006年10月,糖尿病患者毕某在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后感到身体不适,住院治疗。消费者发现该产品系虚假宣传,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一”。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系欺诈行为,判令“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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