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安全提示”不等于“安全保障”
2015年8月23日,武汉市廖女士通过北京旅游集散中心报团到承德旅游,入住酒店后意外摔伤,就医疗及费用问题与酒店发生争议。承德市消协到消费者摔伤的地点察看,发现楼道与消防通道楼梯处有一道坎且铺设地毯,消费者行走时没注意到地上的坎,绊倒的一瞬间下巴磕到了台阶上,导致受伤较重。
经营者称楼梯和通道墙上都有“小心慢走 谨防摔倒”的提示,拒绝承担医药费。消协指出,宾馆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墙上的提示只能算是安全提示,且没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经营者明知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该酒店一次性支付1万元用于对廖女士后期治疗、护理等一切费用,由旅行社负责为消费者定购回程车票,协调处理返回武汉治疗的相关保险费用。
案例4 超市促销涉欺诈 消协调解三倍赔
2015年8月28日,刘先生在承德某超市购买了4种进口啤酒,超市在结账时没有按照海报优惠价格结算,消费者就此与超市发生争议,投诉到承德市消协。消协实地察看,该企业确实在进口啤酒区域张贴有“进口啤酒全场8折,快报商品除外”的海报,又对比了刘先生的购物小票,价格与货架原价价签一致,并没有享受8折优惠。
本案的争议是这4种啤酒是不是“快报商品”。经核实该档期内“快报商品”栏里没有这4种啤酒,刘先生购买的进口啤酒不属于“快报商品”,应当享受 8折优惠。经营者有关“这4种啤酒价签是黄色的促销价签,等同于‘快报商品’,所以结账时没有再次按照8折结算”的辩解显然没有说服力。经消协人员讲解,经营者承认宣传标语不严谨,涉嫌误导消费,并愿意承担责任。经调解,由超市方退一赔三,一次性退赔消费者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