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 4S店维修更换零配件非原厂获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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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承德消费者刘先生于2012年5月在4S店购买一台轿车, 3月15日在北京发生追尾事故。因家在承德,刘先生选择将车托运回4S店进行修理。7月25日,刘先生驾车途中此车发动机过热,无法正常驾驶,给4S店致电要求提供维修服务,遭到4S店拒绝后将车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厂人员称该车修理所用零配件不是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零件。随后刘先生到4S店协商,4S店否认使用其他配件。一天后,4S店经理主动联系刘先生称可能有些配件确实不是原厂生产,但没能给刘先生一个满意答复。8月12日刘先生投诉到承德消协。
调解结果:
市消协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虽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过错,但有意愿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4S店为投诉人更换非标准配件;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延长一年; 4S店无偿向投诉人提供价值14000元的维修保养; 4S店赔偿投诉人因解决纠纷、修理汽车等产生的费用共计6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认定经营者使用的零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或有几个不是原厂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4S店未能证明使用的配件是原厂件的情况下,支持投诉人关于未使用原厂件的主张。二是如何认定4S店不使用原厂件修车是欺诈消费者?根据当时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营者如以次充好的,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消费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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