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秦皇岛消费者魏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个路由器,包装后包裹重量1.06千克。1月13日收到包裹后发现只有路由器,手机不见了。追查货运记录发现12日收货地进港货物扫描记录重量变成了1.45千克,说明有人开过箱并增加了重量。
案例评析: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调解结果: 依据《消法》第七条中对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的规定。经市消协调解,收件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2500元。
秦皇岛消费者张先生购买热水器一台,价格1990元,由该品牌售后负责安装,另付安装材料费390元。在安装一个月后,热水器金属接头与原内埋在墙内的给水金属扣连接处破裂脱落,跑水后将室内装修好的阳台柜、鞋柜、门边全部浸泡,并流至楼道、电梯井等处,造成电梯损坏停用。消费者多次要求赔偿,一直未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热水器预埋管件质量问题,还是由于安装时操作不当造成金属扣撕裂。
调解结果: 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市消协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
从2013年3月6日起,承德市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达盟公司办理的“达意卡”消费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市消协利用一年半时间共凳记“达意卡”1905张,案值198万元,涉及群众803人,市消协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金额较大、人员较多的预付款式消费性质的群体投诉。整个过程实现了“零”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市工商局、市消协有关负责人预测赔偿资金额度和当事人沟通,保证了赔偿资金到位。到5月29日退卡工作圆满完成,共清退“达意卡”2562张、金额224万元、涉及925人。
承德市消费者刘女士购买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2个月,液晶显示屏发生漏液故障,要求销售商维修。销售商以“故障是人为原因造成”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引发冲突,消费者将销售商店面砸坏,公安部门到场进行调解未能解决。
案例评析:销售商、售后服务中心未将有争议的笔记本电脑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只凭一张照片不能支持“该电脑故障是人为造成”的主张。
调解结果: 市消协接诉后了解到该售后并没有将电脑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只是简单的将电脑故障处的照片发送给厂家,便断定故障是人为原因造成。售后服务中心和经营者未尽到举证义务。
消费者王先生在辛集市某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价格是15.6万元。消费者付完全款准备提车时,工作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称不在本店购买保险那就不能提车。
案例评析: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调解结果:经消协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汽车销售公司认识到了存在的过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车辆,不再有其他附加条件。
2014年2月定州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2000元。使用到2014年7月,发现所购买的手机无法正常安装软件,王先生认为是手机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手机出现问题之后,经营者自己能不能认定是手机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问题,以及手机性能问题是否属于“三包”责任范围。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人员调查,确认王先生所购买的手机无法安装QQ聊天工具,UC手机浏览器等大众化的软件,这说明该手机确实存在手机系统故障。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孟女士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对自己刚买的房子进行装修。按照合同,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装修完毕后,孟女士发现部分地板砖颜色有偏差,而且面积占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案例评析: 按照《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获得质量保证的权力,所以装修公司应对地板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调解,虽然装修公司答应对有问题的地板砖更换,但消费者不担心重新更换地板时,把地板砖下面的地暖管道破坏。
承德消费者刘先生于2012年5月在4S店购买一台轿车, 发生事故后托运至4S店维修。后发现此车发动机过热,无法正常驾驶,维修人员称维修厂人员称该车修理所用零配件不是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零件。
案例评析:根据当时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营者如以次充好的,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消费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调解结果:4S店为投诉人更换非标准配件;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延长一年; 4S店无偿向投诉人提供价值14000元的维修保养; 4S店赔偿投诉人因解决纠纷、修理汽车等产生的费用共计6000元。
交警录入车辆信息时发现,合格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早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黑龙江注册登记。当场将合格证等手续扣留。姜先生就此事与销售商多次进行协商解决,要求经营者退车并承担相关税费的损失,均遭拒绝。
案例评析: 该车由于车俩识别码重复导致车辆无法办理牌照,导致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等相关规定,销售商应当进行退货和更换处理。
调解结果: 经承德市消协调解:销售商同意为姜先生办理退车并赔偿由其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姜先生选择换车,将提供备用车至新车到店。
消费者张女士和孩子参加幼儿园在邢台市某大型商场一楼组织的表演活动时,突然五层顶部天花板的灯罩发生坠落,直接砸到了张女士的头部。受伤后立即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共计住院42天。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均保障每一个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调解结果: 经市消协的调解协商,由该商场赔付消费者张女士共计35000元人民币,扣除已垫付的13524.28元住院医药费,一次性付给张女士22102.92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