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可罚100万元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责、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处罚实施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对处罚幅度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细化。《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