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在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根据方案,石市将采取60条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省会环境空气质量。5年内努力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5年,PM2.5下降33%
《行动方案》指出,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1500万吨。到2017年,压缩和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500万吨以上;削减炼铁产能374万吨,炼钢产能482万吨;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共计23.7万千瓦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1.53万吨、4.97万吨、1.16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到2014年,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含)及县(市)区城区行驶。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5.46万辆;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14.3万辆。到2013年,全市13家储油库、769家加油站和234辆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5%以上;完成512.39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清理关停煤场
《行动方案》指出,石市将严格控制各县(市)、矿区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平山县、井陉县、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井陉矿区的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35%以上;其他县(市)的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30%以上。
2013年年底前,划定主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城市核心区(市区一环)内实现无煤化。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全部关停或迁出。
2013年10月底前,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2个型煤厂和6-8个配送中心,满足市区城郊(中)村居民生活用煤。2014年6月底前,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2015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矿区分别建设1-2个优质低硫型煤厂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全市其他配煤、储煤场原则上一律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