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临近 长沙工商发布2014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2015-03-15 16:55:22  责任编辑:侯猛

   据红网长沙3月12日报道(时刻新闻见习记者郑涛)“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14年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亮剑不法商家,一批被处行政罚款,一批则面临刑事处罚。

   1、张某销售伪造质量标志商品案

   2014年2月,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福泰欣”牌布鞋,在包装盒上印有“中国名优品牌”和“国家质量达标放心品牌”字样。经查,自2013年6月以来,当事人以北京福泰欣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由江西省九江福泰欣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福泰欣”牌布鞋5782双,并擅自在该批布鞋包装盒上伪造“中国名优品牌”和“国家质量达标放心品牌”等质量标志。至案发日止,张某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89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包装盒65个,并处罚款20000元。

   2、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4年3月,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依法对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角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从河北唐山市丰润区XX钢厂购进的L30×3Q195型号角钢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角钢3吨,货值金额11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3、蒋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4年3月,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接湖南省坪塘水泥厂书面举报,反映当事人有制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先后分别从株洲购进水泥、从益阳购进外包装标示再分装为坪塘水泥壹分厂生产的水泥,并以湖南省坪塘水泥壹分厂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且分装一批,销售一批,不记台帐,不留库存,至案发时,现场查扣侵权商品坪塘水泥10包,包装袋12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予销毁,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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