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不拆包装不试用产品如何判断是不是适合自己,拆掉吊牌也不伤害产品本身的完整性,自己收到产品才能算7天……总之商家和消费者在是否适宜退货的判断标准上存在认知鸿沟与巨大分歧。
有这些具体分歧后,“新消法”实际遭遇了执行过程被架空的尴尬。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遭遇商家各种理由抵制外,还有一些条款可操作性受到质疑。比如消费者遇到欺诈时可退一赔三,但消费者索偿时,经营者有权自证清白,只要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欺诈方,就不是欺诈,如此消费者被迫承担欺诈的举证责任。
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购物遭遇欺诈时,遇到这样的推脱就特别多。平台运营商总是以此事不是我骗的为理由搪塞。可是,商家如果不知欺诈,却得到了欺诈的利益,或者自己感觉被上游经营者欺诈,就应当上溯追究欺诈方的责任,而不是面对消费者完全推脱。
此外,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领域均遭遇执行尴尬。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消费者的种种维权主张,相关欺诈方或商家总能施展“化功大法”。(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