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单”:2014年,媒体报道了多起电商平台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单的“砍单”事件。如唯品会在六周年店庆期间,将原价49元的移动电源优惠到6元,消费者抢购后再单方面取消订单等。个别电商以“重大误解”作为不履行承诺的挡箭牌,但都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并造成了不低的维权成本。2014年10月,消费者梁先生在亚马逊网站以94元购买一款科沃斯牌CEN360型智能家用扫地机机器人吸尘器,下单后却收到亚马逊方面取消订单的邮件,并解释称是因“订单商品缺货”才取消的订单。
“海淘”:电商全球化发展后,越来越多年轻人崇尚海外代购。“海淘”图的是价格低、产品新潮。只是目前,“海淘”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只有一些官方授权的、正规的机构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处于“灰色地带”、采购过程的不透明性等因素,使得消费者维权异常艰难。
“平台责任”:根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电商平台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将会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往往电商平台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消费者仍然找不到经营者或找到经营者无法维权的情况屡有发生。
“虚假折扣”: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很显然,一些电商的价格忽悠手段,如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等手法,主客观上都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消费者宋女士在2014年“双十一”期间打算抄底购买化妆品,就到一家常去的淘宝店铺看看是否有活动,结果却让她大失所望。“一款标注‘双十一’期间4.9折的水杨酸精华液,原价358元,乍一看打完折170多元,好像很划算。可我以前的购买记录显示,这个商品从来就没卖过358元,平时也都是217元,其实真正的折扣也就是8折左右,这不就是虚假折扣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