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改革:2012年7月,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
2012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旨在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意见》指出,河北省将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河北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和2009年、2010年的落户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申请落户人的两个稳定,一是稳定工作,一是稳定住所,鉴于河北在上两次,包括2003年的户籍改革中,已经基本完善了落户政策放宽的大部分条款,此次落户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很大。
这次放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解决他们的社保、医保、低保、孩子就学等后顾之忧,以便这些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能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也为河北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口流动的多项服务支撑。
合法住所、稳定收入即可落户城镇
2010年的城镇落户政策中,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可落户,如今,这项政策再次放宽,没有了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农民进城后土地可继续保留
意见第一次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落户后2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意见》提出,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医保、养老保障政策要跟上
《意见》提出,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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