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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个人信息受保护等七个突出亮点

2014-03-14 09:58: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廉莙说,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既增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也减少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加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维权纠纷,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例如:超市打折销售的纸巾,如果已经明确告知存在破包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这项质量问题,超市则不承担举证义务。如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其瑕疵部分进行说明,则不能免除质量举证义务。

    亮点三:精神受损害可索赔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迈向前进的一个重要标志。”廉莙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消法中的提出,凸显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义务。

    亮点四: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但是也有义务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担责任。廉莙指出,经营者在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咨询热线、服务热线等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服务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这些“患者”或“消费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孔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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