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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消费者马女士于2014年7月在某瑜珈会馆学习高级瑜珈课程,共缴费4000元。上了两次课后,马女士感到腰酸痛,经诊断为脊柱侧弯,不能做瑜珈练习,否则会加重症状,遂要求经营者退款。但经营者称,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注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予退款”,主张将课程转为其他瑜珈练习。
秦皇岛市消协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瑜伽会馆与马女士签订合同时,未遵循公平原则,单方约定了“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予退款、将课程转为其他瑜珈练习”的条款,这是“只换不退”的霸王条款。瑜伽会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使用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显然是无效的。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