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依宪治法”,简单而言就是依据宪法审查各类法规是否合宪,用《立法法》的语言表述就是审查各类法规是否抵触宪法。例如宪法记载公民享有某项权利,而某部法律却给这项权利设置了不必要的限制,这部法律就可能构成违宪。全国人大新近修订了《立法法》,改进了宪法审查的相关制度,使“依宪治法”更有可能在实践中落实。
首先是增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抵触的主体,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现有工作机构下成立专门负责宪法审查的部门,或是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属于专职部门,和原有的专门委员会相比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更强的优点,工作力度更大。
根据工作性质,最有机会和能力发现违宪法律法规的当然是司法机关,而最需要解决违宪问题的也是司法机关,因为假如一个法律的合宪性未定,也就意味着根据该法律作出的司法判决的效力是未定的。实际上《立法法》在宪法审查制度中也赋予了最高院特定的角色,规定最高院发现有违宪情况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后者再组织审查,并作出回应。
新《立法法》向所有设区的市开放了立法权,加上过去三十多年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依宪治法”的工作量将非常大,为了增强“依宪治法”的组织力量,全国人大可以采用授权立法的模式,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宪法审查。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只需要微调就可以实现这一点,例如规定最高院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需要备案就视为认可了最高院违宪审查的结果。假如受审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有异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启动复议审查。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