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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来源:人民论坛  2015-03-25 15:26:11  责任编辑:丁璨

    第二,宪法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程序过于笼统。我国宪法监督目前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客观上确实对宪法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方式存在两种不足:其一是过于侧重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其二是过于侧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既有抽象性审查的权力,又有附带性审查的权力,可以有效防止宪法监督方式单一的诟病,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监督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启动程序和审查程序规定在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文件中。宪法监督程序过于笼统、粗糙,可操作性差。如我国立法法仅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提起和审查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关宪法监督的程序。

    第三,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在我国,跟普通法律相比,公民的宪法意识相对薄弱,甚至许多公民不了解宪法的内容和地位,不知道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真正地把宪法当作“法律”来加以理解适用。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公民直接依据宪法控告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也几乎没有将违宪行为作为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更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法庭审理违宪案件。即使实践中出现了违宪立法或者违宪行为,也根本无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进行纠正或者裁判。

    宪法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也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宪法应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法律的可诉性,应当成为法律,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②因此基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宪法也当然具有可诉性的特征。但目前我国宪法案件还只是在个别地方、个别法院偶然出现,毕竟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法院没有进行违宪审查之权。

    另外,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事实上由于没有健全的程序性保障,导致宪法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我国《立法法》关于受理、审理和裁决的规定则较为模糊,进入宪法监督程序的审理和裁决阶段较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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