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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来源:人民论坛  2015-03-25 15:26:11  责任编辑:丁璨

    我国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宪法监督方式。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所谓事前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生效之前,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是否违宪,经审查认可后,才可以颁布执行。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谓事后审查,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它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予以审查,一经发现违宪内容,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如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规定。这种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宪法的实施,既可以预防违宪行为的出现,又能在违宪行为出现时及时纠正。

    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制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还相当薄弱。

    第一,现有的宪法监督主体难以有效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事实上,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除了每年召开的次数有限之外,会议期间还要进行国家立法活动和决定人事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实在过于繁重,难以有效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对违反宪法行为进行过处理。当前,我国宪法的监督体制难以形成专门化、经常性的工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宪法监督制度职能的发挥。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跟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方式相比,不管是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还是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宪行为的审查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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