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归纳起来,世界上大致有三种宪法监督体制:
一是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这种体制源于英国,主要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从世界各国的实施现状来看,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已为数不多,而在实践中,立法机关有效行使违宪审查的国家几乎没有。①
二是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采用该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由法院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按照诉讼程序审查某些行为是否违宪。该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至今日,除美国外,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超过60个,司法机关监督体制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广泛的宪法监督方式。
三是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审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并对宪法的控诉行为进行裁决。奥地利是最早设立这种体制的国家,宪法法院专门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后来这一制度又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目前,这种监督体制发展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这种形式下设立的宪法法院并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主要是采用事先审查的方式,即对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进行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