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而不应在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这样的形式上下功夫。
对此,姜明安表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它是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和实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形式。宪治和法治的很多制度都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运作来实现,比如立法的“三读”通过形式,政府官员任职发任命状的形式,法院开庭法官入庭时,全体当事人包括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律师要起立的形式,等等。没有这些形式,宪治、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无法保障和维护。
“我们不能犯给小孩洗澡后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形式必须为内容和目的服务。”姜明安建议,在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同时,还应采取以下行动扎实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其一,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观念,特别是培养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的理念。必须纠正当下一些国民和政府官员不把宪法视为法的认识误区。
其二,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行使公权力。比如,立法机关要在立法草案审查、审议时,审查和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和体现宪法精神。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实施重大行政行为时,要通过其法制机构审查和保障其决策和行为的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