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1-26 08:56:53 责任编辑:郭凯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就为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遵循。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所有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解决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宪法进一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是要切实强化宪法意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二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尽快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三是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培育尊重和信仰宪法的法治文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保障: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立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我国确立的是统一、分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等事项,在2000年的《立法法》中有着相应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现行立法体制显现出了立法权限划分不明晰、立法主体的利益倾向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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