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严格司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来源:人民日报  2014-11-14 10:59:15  责任编辑:冀晓航

    (五)建立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办案责任制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决定》对此明确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贯彻、落实《决定》的上述要求,要在三个方面着力: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司法工作职责,对每一类司法人员行使的司法权力和承担的司法责任,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司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要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依托,以案件信息化系统为平台,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工作流程、公诉工作流程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让各个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机衔接,使违法办案无处藏身。要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以明确、统一的工作标准激励先进、带动后进,倒逼司法人员严格司法。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化,是司法责任制的延伸。案件质量涉及事实真相是否查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护或非法侵害等重要问题,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因此,必须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用制度保证司法案件的高质量。

    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发生错案难以完全避免。关键是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清造成错案的原因,从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的制度防范错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是建立错案倒查制度,二是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倒查就是在错案发生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启动倒查程序,实事求是地分析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认定错案的性质和错案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责就是在查明错案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枉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负责任将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办成错案的,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造成损失扩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情节恶劣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是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需要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我们要认真学好《决定》,吃透《决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推进严格司法的能力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司法能力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力,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有的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执行,有的贯彻执行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中的各种问题,一些案件效率不高、质量低下,往往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不足、不强造成的。因此,推进严格司法,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提高司法能力。要提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能力,依据法律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及构建和谐的能力。要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座谈研讨和比学赶帮等多种形式提高司法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扬敢于严格司法的精神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人员必须发扬刚正不阿、秉公司法、勇于担当的精神,敢于对各种非法干扰亮剑,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做到始终忠于法律,牢牢守住法律底线,把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实践看,司法难,难就难在严格司法上,难就难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各种干扰和诱惑纷至沓来上。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坚定信念,廉洁操守,端稳天平,握正法槌,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不为任何压力所迫,不为任何利诱所动,坚定不移地严格实施法律,义无反顾地维护捍卫法律,始终不渝地忠诚法律。

    (三)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机制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决定》高度重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些制度机制也是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必须严格落实,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干扰和以职权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行为,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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