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详解四中全会决定几大焦点

来源:新华社  2014-10-31 10:09:05  责任编辑:张昭

    □新华社记者 邹伟 王思北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三措施防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决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措施:

    第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

    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

    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解决“信访不信法”重在三个环节

    从实践来看,影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入口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怎样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让法院审理。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是程序空转问题。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审理,尽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程序空转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确有一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是公正的,这时候我们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对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改革必须坚持于法有据

    法治领域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决定》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意味着这样几个要求: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

    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

    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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