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载量过多 “弹性执法”不公
“从100元到1万元,我都被罚过。”同一地段,同一情形,来自四川遂宁的货车司机任德平却得到了数额不同的超载罚单。
同一种市场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同样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一样,造成“同孩不同价”;同样是环境违法,处罚2万元至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
近年来,“弹性执法”问题备受诟病,而其背后则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载量权过多、过大,使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成为可能。
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一件件案件的查处。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侵害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损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从这一点上讲,自由裁量权考验着执法者的公平正义之心,需要执法者尽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统一。
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过多、过大,也给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适度把握法律尺度带来了困惑。因此,解决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科学性不足的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对于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今后,必须进一步厘清“权力清单”,通过科学立法最大限度减少权力的自由裁量,依法治权、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