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微信变“危信” 防被“好友”劫财劫色

来源:厦门日报  2014-08-13 15:56:31  责任编辑:李莎

    作为一款具有即时传送多媒体、GPS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的用户,并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软件,微信受到当下年轻人的青睐。它为陌生人之间提供了一个认识与交流的平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近,互动更加方便。然而另一面却潜藏诸多危机。微信“查找身边人”功能让聊天双方少了距离感,让人放松警惕,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6月以来,思明法院共审结多起利用腾讯公司即时语音通讯软件“微信”实施犯罪案件,仅近期就有8起,受害人数达26人。主要特点:一是犯罪预谋特点突出。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或“漂流瓶”等功能寻找作案目标,结识被害人后相约见面,然后实施进一步犯罪行动。二是犯罪对象集中。26名被害人中22人为23周岁以下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其余4名男性受害人也未满25周岁,2名被害人尚未成年,多名被害人在酒吧、夜总会等夜场上班。三是犯罪地点集中。多在餐厅、酒吧、夜总会、KTV等休闲娱乐场所,犯罪分子利用上述场所出入口众多,便于脱身以及酒精获取和使用便利等特点实施诈骗犯罪22起,强奸犯罪2起。四是犯罪手段较为单一。强奸犯罪被告人通过酒精灌醉或其它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带往周边快捷酒店实施犯罪,诈骗案件被告人则先以请客吃饭、唱歌为名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手机诈骗财物,其中一被告人利用该诈骗手法作案10起。五是滥用个人隐私信息现象突出。被告人利用“微信”软件中公布的个人相册、职业以及相册、朋友圈等各种功能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威胁被骗财又骗色的女性受害人不得报案,影响案件侦破。部分被告还利用手机中储存的个人信息实施后续诈骗行为。

    A

    强奸犯罪盯上微信交友

    案例1

    2012年6月,28岁的男子林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当时只有17岁的女子小方。6月10日凌晨,林某邀请小方去酒吧喝酒,还一起送喝多了的朋友去嘉禾路的一家快捷酒店入住。可让小方没想到的是,送完朋友后的林某居然也在酒店开了房间,还不顾她反对,强行将她带至房内,脱裙子掀衣服,对她实施猥亵。小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当天民警就在酒店里将林某抓获。

    由于事发时小方还未满18岁,经思明法院审理,林某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20岁的白某2012年在思明区凤屿路的一家酒店工作,6月30日上午,白某在工作的酒店内,用手机偷拍被害人郑某某与其男友在客房内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并制成视频。之后,他又利用工作便利获得被害人郑某某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同年7月3日上午,白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联系郑某某,以要散播隐私视频为由威胁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次日中午,就当白某在连锁酒店里等待受迫前来的郑某某时,被被害人的男友等扭送至公安机关。思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解读

    仅一月之内,思明区法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就接连受理了三起通过“微信”聊天结识被害人,进而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犯罪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犯罪目的明显,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中“查看附近的人”或“摇一摇”等功能,先与被害人搭讪相识,随后相约见面,从而实施猥亵、强奸等犯罪;此外,犯罪对象是特定人群。法官告诉记者,通常在“微信”犯罪类案件中受伤害的都是年轻女性,她们的警惕性不高或者涉世不深,在彼此不熟悉、不了解的情况下轻易与陌生男子见面,跳进陷阱。再者是犯罪地点集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见面的地点多在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进而会将被害人骗往快捷酒店实施犯罪。

    法官提示

    年轻女性首先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初次见面或彼此不甚了解的陌生异性应保有警惕之心,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见面邀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被害人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以防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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