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4-06-16 10:15:58  责任编辑:常方圆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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