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来源:新华网  2014-05-15 16:00:10  责任编辑:郭凯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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