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10大网络造谣案 已有两人因此被刑拘

来源:浙江在线  2013-08-28 11:10:26  责任编辑:郭凯

  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如今,几乎很少有人的生活离得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

  那么,关于网络传谣,如果是转发,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转发一条和转发一百条,该负的责任一不一样?

  昨天,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也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

  1、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要看你的主观故意,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情况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3、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法律责任一样吗?

  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浙江10大网络造谣典型案例

  1、湖州织里沈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8月19日20时许,沈某(男,41岁,湖州人)为报复湖州市织里镇某KTV老板,向湖州市公安局匿名报警谎称:“KTV4楼包厢放了个炸弹,1小时后爆炸。”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沈某被警方刑拘。

  2、嘉善县龚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8月15日19时48分,龚某(男,云南人)短信报警称:“杭州20时10分飞往成都的川航3U8912上有炸弹”。当晚,龚某在嘉善县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据龚某交代,当天中午因琐事与家人吵架,竟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来泄愤,最终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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