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音乐类、舞蹈类、学前教育专业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在内蒙古自治区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省定控制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满足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采用生源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采用河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校考成绩。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专业招收音乐类、舞蹈类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生源所在省相应艺术类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入学后,学生按教育类培养,符合条件者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6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