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其他高考科目以汉语文答卷成绩为准。
第七条 部分本科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应学科类别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民武装学院学生日常需参加军事训练课程,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康,可适应军事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国防生执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学校录取原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