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对象申报。有意参评“河北慈善奖”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由所在单位履行相关考察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推荐单位申报。
参评对象应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材料提交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推荐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领域内“河北慈善奖”的动员申报、材料初审、遴选、征求意见以及向评委会推荐报送等工作。各推荐单位的推荐范围和名额如下: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登记注册或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参评对象的推荐工作。每个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个(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
2.省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参评对象的推荐工作。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
3.省属直接登记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关于“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的推荐工作,由省慈善总会(联系电话:87019116)负责,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4.驻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统一推荐,总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均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国资、审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涉及外贸的,应征求海关意见;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应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意见;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项目应征求登记管理等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首届“河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中,推荐对象征求意见的单位需逐一加盖公章。
(三)推荐单位报送。各推荐单位履行初审和公示等程序后,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函件表格、公示凭证、申报参评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参评单位为法人登记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参评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和相关佐证材料(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文字和影音材料)。上述所有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相关函件表格包括:
1.《关于推荐首届“河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须加盖公章)。
2.推荐对象的首届“河北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附件2—附件6)。
3.推荐对象的《首届“河北慈善奖”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以上表格和文件均可在省民政厅官网下载。
(四)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评委会接受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逾期不再接受。评委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依照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材料审查核实后,向推荐单位反馈推荐名单。推荐单位对推荐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五)评委会综合评审。评委会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公益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慈善领域、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六)确定表彰名单。评委会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形成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议通过后,经两厅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