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机冒充全新机 购买手机遭遇欺诈

2023-03-02 09:33: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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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在B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了一台iPhoneXR 128GB黑色手机(官方标配款),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官方标配款为全新单机,且广告语中明确载明“拒绝假货,拒绝翻新机等”。A收到手机后,因NFC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与客服人员交涉手机质量事宜。因维修进程迟缓,A向B主张退款,B以超过退款时限为由不予同意。A通过淘宝平台介入申请退款但未果。之后,A向苹果官方客服电话询问该手机序列号对应的手机参数,客服回复称该序列号对应的手机为红色 iPhone10R 64GB 手机。A还通过网上验机,微信号验机,结论均为红色 iPhone10XR 64G手机。A起诉要求B退还其货款3288元,并主张B按照货款的三倍向其赔偿98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A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不是被告B店铺宣传的全新机。B作为经营者与A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向A提供的商品名为全新机实际却不是全新机,已构成欺诈,故B作为买卖合同出卖方应当向A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故依法判决B向A退还货款3288元;B向A支付三倍赔偿9864元;A向B退回其购买的手机,退回的费用由B负担。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早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因为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不能当面检视商品而容易出现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较高的品牌手机更是经常出现翻新、造假的现象。本案中,网店商家以翻新机冒充全新机进行出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消费者的请求,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对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网购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中A能够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最终为法院依法判决提供证据支持,这种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证据意识,值得消费者借鉴。(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李立勇律师)

责任编辑:王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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