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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检察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2022-07-19 17:52:47 来源:石家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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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表达赔偿意愿的机会,多亏了这个保证金提存制度。”李某在被宣布不批准逮捕释放时感慨地说。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晋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一再诚恳表示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意愿,希望能得到谅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数额协商一致,所以迟迟没有达成和解。晋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据了解,李某的肇事车辆有100万元的保险额,由值班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和损失进行计算后,李某向公证机关提存了7万元赔偿保证金,晋州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待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可以凭生效判决书向公证机关领取赔偿保证金,赔偿保证金的余款也会被退还给李某。

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中民事经济赔偿要价过高难以达成和解、赔偿不到位等难题,今年年初晋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5月,晋州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通过《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为促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更好地落实,晋州市检察院还对制度的适用提出了“三配套”,即配套检察官联席会审议制度、配套赔偿保证金收存机制、配套赔偿保证金收存机制。今年以来,晋州市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刑事案件3件3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3件3人。

据了解,晋州市检察院将不断完善优化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押慎诉”理念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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