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1年全市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2022-06-06 17:29:54 来源:石家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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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10起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一、鹿泉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责任案

鹿泉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石家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含有“若商品房已具备验收条件或已验收完毕,因施工方原因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变更,无需书面通知消费者”,同时,该协议还存在违约金设置双方承担比例不同,明显对消费者违约设置过高的违约金,扩大了消费者违约金承担比例等问题。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构成合同违法行为,鹿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罚款11065.47元。

二、长安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长安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中含有“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车身剐蹭、漆面划伤等问题时,买方不得主张退车或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等条款。经营者利用此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罚款10000元。 

三、长安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案

长安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制作使用的《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优惠政策协议》上标有“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内容,此条款扩大了经营者权利,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了处罚,罚款10000元。

四、裕华区某营业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案

裕华区某营业厅与用户签订的中国移动优质号码使用协议书中含有“协议有效期20年,本优质号码入网预存话费在网期间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退出或转移”的内容。经营者利用此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裕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营业厅进行了处罚,罚款20000元。

五、正定县某跆拳道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正定县某跆拳道馆招收学员使用的制式报名表中含有“所报项目不退费,不延期”条款。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正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了处罚,罚款20000元。

六、桥西区某培训学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桥西区某培训学校招生报名时与学员签署《***学员就读协议》,该协议中有“最终解释权归心田花开所有”的内容。此条款涉嫌扩大自身权利,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业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了处罚,罚款30000元。

七、桥西区某汽车贸易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桥西区某汽车贸易公司预售协议中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订金”不退,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业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5000元。

八、高邑县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高邑县某公司制作使用的《***入网服务协议》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合同格式条款限制当事人一方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高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罚款10000元。

九、裕华区某培训学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裕华区某培训学校与学员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中注有“最终退费解释权归校区所有”。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裕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了处罚,罚款10000元。 

十、赵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赵县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时使用的订车合同书“约定事项”中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进行了免除,且含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拥有”等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单方面保留自己的解释权利,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构成合同违法行为。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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