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2022-05-05 13:54:35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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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认真总结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支持探索、鼓励创新、相互借鉴、全面提升”的浓厚氛围,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案例推选暨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全面展示2018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工作中的优秀做法和工作成效,发掘培树一批企业满意、群众认可的改革亮点和先进典型,复制推广一批经过实践检验、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具有鲜明河北特色的改革品牌。

制度简介

河北自2020年起在石家庄、邯郸2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将定标权重新交还给招标人,实现“业主负责制”的权责统一,持续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创新点

(一)评标由“决定”变“参考”。完善评标机制,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将决策权还于招标人。评标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的方式负责评标,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向招标人推荐3到5名合格的定标候选人。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二)定标由“被动”变“主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试点地区在实践中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因素(如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等内容)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定标方法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分别选取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直接投票法及其他方法进行定标,由招标人选出更符合项目实际的中标人。

(三)权责从“模糊”到“清晰”。以往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中标结果由专家决定却不承担责任与后果;招标人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也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实行“评定分离”,重新界定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改变以评标程序代替定标结果,让评标专家回归到专业顾问角色不参与最终决策,赋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引导其按照定标程序,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完成定标,最终确定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并由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现了责权利相统一。

实施效果与利好

(一)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具有决定权,对投标人实力、信誉、履约能力等会进行充分考察,以实现“竞价+择优”目的。企业实力不够、信用记录不佳、履约表现不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定标环节很难得到招标人的认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比以往更加规范。

(二)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招标人在综合考虑价格、方案、答辩、团队、性能和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定标,解决了招投标双方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投标人合理报价、有序报价,抑制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利益输送,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的冲动大大降低,低价中标的情形有了好转。

(三)招标人责任进一步夯实。通过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定标环节抽查以及指导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定标前签订廉政承诺书、定标过程全纪录等办法,有效落实了招标人责任,保证了“评定分离”的公正公开,达到最佳招标效果。

形成的制度成果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复制推广情况

中国日报网、中国建设新闻网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发布《河北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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