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众所周知,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登记职责,在我国物权建设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呼声日渐走高。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就目前现实情况看,不动产登记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但暂行条例的不足之处已逐渐显露。据可靠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将正式对外公布。
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铺开 暂行条例诸多不足待破局
继北京成为全国首个全域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省级单位后,11月30日起,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启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全面铺开。
众所周知,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登记职责,在我国物权建设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呼声日渐走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法规,其中一些规定还有不足。不动产登记问题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尹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适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符合目前依法治国、依法治土的现实需要。
“不动产在财产中起到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不动产法的完善是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不动产领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建议,尽快启动不动产登记法的起草工作。
王利明认为,当前不动产法治建设中应当注重以下问题:第一,自然资源产权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加强,应当把如何维护生态、保护环境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重心。第二,进一步构建完善科学的不动产权利体系。第三,不动产税制制度改革有待深入研究。如何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对各类房地产税费、土地出让金、物业费等的相互关系进行有效协调,尚待法学界尤其是财税法之外的学者进一步关注。此外,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土地之外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会更多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流转,与此相关的税费如何设计,也需要更多关注。
“通过法律来凝结共识,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可能是一个较为合适的做法。”尹飞指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只有35条,目前仍有很多问题尚无法解决,很多内容并没有写进去。未来如果有一个比较完善、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法,就会好很多。
尹飞举例说,比如,关于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从相关法条看应实行无过错责任,但一旦实行无过错责任,就会涉及到强制保险等制度,情况就会变得很复杂。再比如,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很多材料确实需要一些证明,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等都需要公证。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职权作出判断。这些问题还是要由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