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参照该细则执行。
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其中,保障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中要确定一定比例房源,专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承租、承购的保障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应腾退。
焦点问题1:轮候制度咋执行?
“排队”等保障房 农民工也有份儿
细则中规定,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
保障房实行“分类轮候、切块分配”。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轮候期不超一年 没轮上接着轮
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当地政策优先轮候。
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细则中要求,各地应加强对轮候对象的动态管理。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