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参照该细则执行。
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其中,保障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中要确定一定比例房源,专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承租、承购的保障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应腾退。
排队分配保障房 务工人员也有份
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要求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细则提出,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程序,细则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