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这些问题读懂不动产登记 与反腐无直接关系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5-02-27 20:47:15 责任编辑: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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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这一制度设计,既方便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这样表示。

    长期以来,产权登记在我国常被看作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而忽视了其物权公示的属性,这就造成了登记机构设置与行政机关职能合一。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分散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由城建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分散登记不仅影响信息的全面公开,而且很容易诱发欺诈行为,影响交易安全。

    据介绍,国家层面将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这个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信息基础,为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从而为不动产交易及更有效率的利用提供保障;二是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整合,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管理等提供信息基础,为宏观调控和其他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由此可见,作为物权法重要的配套法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不等同于反腐措施。条例所规定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与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等公法有着本质区别。

    当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反腐功能。例如,房产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关国家机关在查处案件时,相对容易了解到政府官员完整的房产信息。但是必须要强调的是,法律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在于明确不动产产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公民对于官员资产状况的知情权,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予以保障。

人人都可查询吗?泄露信息要担责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法律将自然人的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指的是不动产权的所有人,如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也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其查询所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以保护个人的房产隐私。因为房产信息,既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又是个人的重要隐私,特别是其涉及个人的家庭住址,是个人的核心隐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不正当的目的。否则,将使公民的财产状况暴露在公开的环境之中,这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其他附带的负面影响。

    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其保密义务。如果其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房本没地证?登记簿统一来解决

    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其中,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的统一,是统一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条例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律层面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这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房产所有人房地“分家”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房产所有人拥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少人担心,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到期该怎么办?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目前房产所有人只有房本没有地证,很多人还是感觉不踏实。条例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房产与地产的统一,变多个本为一个本。

    根据制度设计,统一的登记簿册将注意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衔接,把土地权利的登记作为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把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的登记作为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权属关系明确,即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后,统一登记的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农村土地将更顺利、完整地流转,也便于农村土地更合法规范地进入土地市场。

不登记有何后果?交易纠纷易发生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条例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和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采用依申请登记原则还是强制登记原则,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启动及效力问题。

    《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同时规定了3种不登记即可发生物权效力的行为。就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来说,《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明确规定的是登记对抗,对于其他不动产权利都是登记生效。

    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也容易发生权属纠纷。因此,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可以预见,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登记机构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会不断地被权利人所认知,在自愿的基础上,权利人主动申请不动产登记将逐渐普及。

    需要提示的是,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同时,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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