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讨薪” 更要严惩“欠薪”
据贵阳日报11月25日报道,近日,贵阳观山湖区新世界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工地小分队,帮辖区60名民工追讨工资150多万元,拿到工资的民工高兴地对小分队工作人员道谢。
该报道称,因工程项目部未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劳务公司,导致民工不能准时拿到工资。经小分队和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项目部同意在具体约定时间全额支付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不该被拖欠,然而现实中,仍然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爬塔讨薪”、“下跪讨薪”甚至“绑架讨薪”之类新闻不时出现,一次又一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去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欠薪可以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对恶意欠薪的处罚有法可依,甚至对预防欠薪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须按照工程合同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现未及时结算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等情况时,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相关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恶意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从人力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讨薪”均是“下策”。所以,在帮农民工“讨薪”的同时,更要用法律严惩“欠薪”,而绝不能仅仅讨回民工工资后就了事,只有加大处罚,才能对欠薪者起到警示作用。(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