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两类患者有了“救命钱”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11-06 20:24:45  责任编辑:王春锐

    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五、如何确保制度有效运行达到目的?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指导意见》对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救助工作的开展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些具体标准与工作仍需地方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比如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程序等。为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各地:

    一是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尽快把这一制度建起来。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

    二是要做好应急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的衔接,发挥制度间的协同作用。要注重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的关系,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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