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建立应急救助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在有需要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治。坚决杜绝由于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
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三、应急救助资金从哪儿来?怎样使用?
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这是一项制度性安排。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财政投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纳入预算安排。尤其是制度运行初期,财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基金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承担哪些职责?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应急救助工作扎实开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